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商丘市中XX民事裁定书(2018)豫14民终1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2288590W,负责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平XX公司与被上诉人A及被上诉人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豫1426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太平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本案后,于2018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太平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登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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