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亚律师
始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18037055107
咨询时间:09:00-19:59 服务地区

A与商丘市XX、中国XX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商丘市XX、中国XX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XX民事裁定书(2016)豫1403民初1075号原告A,法定代理人AX,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A之父,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XX,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XX,组织机构代码:562XXXX5540-8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河南XX实习律师,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XX与南京XX南200XX,组织机构代码:793XXXX1907-9负责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A与被告商丘市XX、中国XX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A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B

庞亚律师 已认证
  • 执业7年
  • 18037055107
  • 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98分 (优于85.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2篇 (优于99.65%的律师)

版权所有:庞亚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4048 昨日访问量: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