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商丘市XX、中国XX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XX民事裁定书(2016)豫1403民初1075号原告A,法定代理人AX,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A之父,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XX,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北海XX,组织机构代码:562XXXX5540-8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河南XX实习律师,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XX与南京XX南200XX,组织机构代码:793XXXX1907-9负责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B,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实习律师,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A与被告商丘市XX、中国XX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A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B
7年
2次 (优于85.07%的律师)
2098分 (优于85.41%的律师)
一天内
22篇 (优于99.6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