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7日 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永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1481民初2459号原告:A,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A,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已减半),由原告A负担,审判员A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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