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商丘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1402民初10437号原告:A,男,汉族,1957年2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北XX(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96411248,法定代表人A,职务董事长,原告A与被告商丘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本院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后7日内予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A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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