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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402民初9535号原告:A,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虞城县XX,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X*号立基上东国际**层1101-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100MA3X7RDH61,负责人:A,职务,经理,原告A与被告中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A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A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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