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商丘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豫1402民初7493号原告:A,男,汉族,1982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XX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北XX(XX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96411248,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原告A与被告商丘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A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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