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X与奚XX、商丘市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402民初7156号原告陈XX,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唐XX、庞X(实习),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奚XX,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杨XX,河南XX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XX,住所地梁园区。负责人王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奚XX、商丘市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张XX书记员 郭XX
7年
2次 (优于85.11%的律师)
2102分 (优于85.39%的律师)
一天内
22篇 (优于99.65%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