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自由的,但闪婚闪离也并不有利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防止夫妻冲动、草率离婚,于是《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是30天,从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民政局受理后开始计算,30天后,夫妻双方坚持离婚,则予以登记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没有离婚冷静期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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