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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嘉禾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7次举报


基本案情:

  桂女士系某物业公司的保洁,女,2021年10月19日入职某物业公司时已58周岁,未领取过职工退休待遇。2022年7月5日下午4时30分,桂某和往常一样,与其他同事一同去公司附近的管理委员会去做核酸检测,在做完核酸回来的路上,桂某骑电动自行车撞上了管委会的栏杆上。

  经医院诊断为:肋骨及颈椎骨折。后,桂某在起诉管委会的同时,一并也去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那么,桂某该次的事故属于工伤吗?

社保局工伤认定科回复: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休息等待遇,因此,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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