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嘉禾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2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因驾驶员未持有有效的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故保险公司认为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由肇事者承担。
关于保险公司商业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是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内容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而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主管部门核发的具体证书的种类和名称并经投保人确认,保险人不能以有关部门核发的必备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证书等不明确的表述替代。故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请,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后期会日益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驾驶人员在驾驶上路前应确保自己的相应资质,避免后期造成不必的损失与风险。
6年
1次 (优于79.21%的律师)
4357分 (优于91.1%的律师)
一天内
15篇 (优于85.4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