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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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与他人缔结婚姻,婚姻有效还是无效?

发布者:余宇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570人看过 举报

2021-08-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方X(女)是一位精神病人,与段X(男)认识后,段X带方X回湖南耒阳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后,段X以各种理由,向方X的家人索要生活费用,让方X的家人非常没有安全感。因为方X是上海人,方X名下有一套房屋,价值1000万以上。结婚以后,段X自然成为了方X的监护人,如果段X卖掉方X名下房屋,且挥霍了卖房款,方X的下半辈子生活便失去了保障。因此,方X的家人经人介绍,委托我代理方X起诉段X,确认方X与段X的婚姻无效。

【办案经过】

我们代理此案后,曾联系耒阳市民政局,希望以方X是精神病人的理由,请求民政局撤销方X与段X的婚姻登记。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回复,他们在接受方X和段X婚姻登记时,方X与常人无异,不符合民政局的撤销婚姻登记情形。


本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定婚姻无效。但法院的工作人员却认为,方X虽有精神病史,但无法确认方X在婚姻登记时,是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不能证明方X在婚姻登记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则无法裁判方X的婚姻无效。


我们与方X的监护人沟通得知,方X从十几岁开始,一直使用精神病药物,后被认定为精神疾病的二级残疾,每年都有住院记录,并没有过治愈的记录。所以,我建议方X的监护人向上海市当地法院申请,请求确认方X为无民事行为人。审理期间经医学鉴定,方X为无民事行为人,法院裁定方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方X有完整的住院和服用的记录,证明一直没有治愈。法院确定方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裁定作为证据,这两份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方X在耒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因本案发生在2015年,按照《婚姻法》(已被废止)第7条的规定,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法院裁判方X与段X的婚姻无效,本案取得了胜诉。


【案件总结】


本案在办理期间,因为方X监护人在上海,我们是通过电话沟通和电子邮件、以及快递等方式进行沟通和资料的传递,在办案过程中非常不容易。


本案是异地办案,我是长沙XX,办案地点在耒阳法院。每次想和法官沟通,都很难打通电话,不得已每次沟通都需要去耒阳法院找法官。


我每次去找法官,法官非常严肃表达,证据不足,案件无法认定为婚姻无效。刚开始,我容易心生不满,我提交的证据,法官都没有认真了解,就能随意回复无法认定为婚姻无效。有时我甚至认为耒阳的法官欺生。


案件胜诉后,我非常感谢这位耒阳法院的承办法官。因为婚姻无效,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法院裁判婚姻无效的案件,彻底否定了原被告的身份关系,没有无懈可击额的证据支持,法院是难以做出婚姻无效的裁判的。


因为法官的严肃表达,导致我不断思考,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具有认定婚姻无效的作用。后来,我建议方X监护人向上海当地法院申请,请求确认方X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定,正是在法官的启发下完成的证据。所以最后形成的证据链是,方X是精神残疾二级,一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未被治愈过。因此方X和段X登记结婚时,方X属于精神疾病尚未治愈情形,不符合结婚登记情形。


【案件建议】


本案不属于法院处理的常见案件类型,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非常的谨慎。我们一定要认真对待法官的谨慎,尊重法官的谨慎,要将法官的谨慎和建议,作为我们律师处理案件的指导。而不是站在法官的对立面,带有不合适的情绪去面对法官的谨慎,这样没有任何好处。这是我在本案中的收获,也是我想分享给大家的建议,积极正向的和承办法官沟通案件,是非常有必要,非常有意义的过程,对案件的成功办理费中重要。

余宇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90 婚姻家庭、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