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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后,能撤销遗产分割协议,进行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吗?

发布者:余宇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9日 298人看过 举报

2021-08-0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段某1去世后,段某的妻子(闵某)与段某的父母(段某2和杨某)是法定继承人。段某的妻子闵某在遗产分割前,多次给公公段某2电话,说段某1在外欠了很多钱,资不抵债。段某2考虑,既然遗产不够偿还债务,段某2和杨某同意放弃继承遗产,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段某遗产全部由儿媳闵某继承。


遗产分割协议签订后,段某2怀疑儿子段某在外欠债很多的情况,便多次给儿媳闵某电话,了解段某欠债的情况,并做了录音证据保存。段某2与杨某向法院起诉闵某,请求撤销遗产分割协议,重新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段某遗产。


办案过程】

段某2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后,开始怀疑儿子段某是否欠钱时,聘请我们团队担任代理律师,我们建议段某2通过电话录音,收集儿媳闵某欺诈的证据。


案件起诉后,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申一审、二审,最后取得了最终的胜诉,法院撤销了段某2、杨某与闵某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


案件的办案过程非常艰难。因为按照欺诈的法律规定,撤销段某2、杨某与闵某的遗产分割协议,如何确定欺诈的成立,如何认定闵某对段某2、杨某的欺诈,造成了段某2和杨某的重大误解,导致段某2和杨某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放弃了遗产继承。这些案件争议的焦点,如何调取证据,如何进行法律观点的论证,都变得很困难。因此,我们在原一审时败诉了,后来在二审时发回了重审,重审一审胜诉,重申二审胜诉。整个案件的办理历时三年多的时间。


【案件裁判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段某2、闵某所签订的《遗产分割的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从杨某、段某2提供的录音记录可以认定闵某在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前,曾经向段某2讲过段某在外借钱欠款的事情。由于段某的自杀是涉及工作原因的非正常死亡,杨某、段某2作为其父母亲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故在签订《遗产分割的协议》时,顾虑段某生前所欠大笔债务对遗产状况未进行核实而草率签名同意。


段某之死已告一段时间,未有杨某、段某2所顾虑的情况发生,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签订合同时的“重大误解”,杨某、段某2可以基于此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所签订的《遗产分割的协议》。


死者段某与闵某系夫妻,已共同生活多年。闵某对其家庭财产状况应十分熟悉,而杨某、段某2虽是段某父母,但未与其共同生活,对其财产状况不熟悉,故在签订相关遗产协议时,闵某应对当时家庭财产状况作出详尽的说明,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闵某未向杨某、段某2如实讲述家庭财产状况,以“段某及闵某名下不动产详单”的签名为例,该详单所列7处不动产中5项标注为“闵某单独所有”,极易使某、段某2误解为这五处房产全部属于闵某个人财产而放弃遗产分割请求。从本案审理情况来看,闵某在杨某、段某2签字前未作出相关说明。


以闵某中国民生银行名下62×××90、62×××29两张银行卡账号为例,闵某在段某去世后共计取现高达387.5万元,以上取款本属于其与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可直接兑现的财产,在段某去世后闵某应将段某享有权利的部分拿出来作为遗产分割,闵捷掌握有银行卡,但未向杨某、段某2披露。即便闵某庭审所主张的归还借款事实成立,也应在签订相关遗产协议前向杨某、段某2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况且本案中闵捷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闵捷的主张。


本案中,闵某在遗产分割协议签订前隐瞒重大财产信息,直接影响杨某、段某2对于遗产数额的判断,致使杨某、段某2对《遗产分割的协议》第三条的内容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闵某的隐瞒行为构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签订合同时的欺诈,杨某、段某2亦可以基于此要求撤销所签订的《关于抚恤金和相关遗产分割的协议》。


【裁判结果】

《遗产分割的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及欺诈情形,杨某、段某2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某2、杨某与闵某签署的《关于抚恤金和相关遗产分割的协议》。


【律师建议】

1、无论签订任何协议,都需要认真谨慎对待。签订协议容易,但撤销协议的过程,却非常的艰难。本案非常幸运,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主要原因是儿媳闵某由欺诈行为造成的。我们能找到一些有利的证据。但很多时候,我们草率签订协议,是很难撤销的。所以,签订协议,请一定要谨慎。


2、如果签订了不合理、不公平的协议,也不要害怕,一定要积极的寻求法律的帮助,《民法典》中规定了合同可以撤销的各种情形。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的期限,只有三个月时间。错了三个月时间,撤销合同的期限就丧失了。所以签订了不公平的合同,请积极的寻求法律帮助。


3、如果是签订《离婚协议》,更应该谨慎,只有一种情形可以撤销,就是被胁迫的情形,还需要有证明被胁迫的证据。离婚协议不公平不合理不是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所以签订了不公平的合同,请积极的寻求法律帮助。

余宇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委员会主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9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1430120********90 婚姻家庭、继承、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