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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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就医途中身故,重庆XX助力工伤认定

发布者:代伟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5日 502人看过 举报

2026-02-25

律师观点分析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就医途中身故,律师助力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案件概述

案件编号(20**)01**行初4**

代理律师:代伟律师等,北京XX

委托人陈XX等

被诉主体:重庆某某区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重庆某某某某职业培训学校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基本事实

陈XX系重庆某某某某职业培训学校技术老师,受单位委派至重庆市某某区的重庆某某保护职业学院授课,授课期间居住在该校宿舍,20201110日授课后返回宿舍。

20201111218分许,陈XX驾驶车辆在某某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发现在车内死亡。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心肌炎致急性心力衰竭,车祸为死亡诱发因素;交警部门认定陈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11月,第三人向重庆某某区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214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XX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陈XX近亲属不服该决定,委托北京XX代伟、蒋XX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核心争议

原告(委托人)及代理律师主张

1.陈XX受单位外派出差授课,外派期间24小时均属工作状态,授课校园及宿舍为工作场所及合理延伸,其凌晨驾车外出系因身体突发疾病前往医院救治,就医途中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2.陈XX事发前因带学生参赛,需随时线上辅导答疑,事发当日凌晨驾车导航目的地为医院,系突发疾病后紧急就医,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3.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时,未调查陈XX具体发病时间,未考虑其突发疾病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辩称

1.陈XX死亡原因为心肌炎致急性心力衰竭,非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事故伤害情形;其并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X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心肌炎发作系凌晨疲劳驾车及车祸惊恐情绪所致,与工作无关联性。

第三人述称

陈XX居住在教学区域宿舍属工作场所,事发前需为参赛学生线上辅导,出事时间属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阶段;其在工作场所感到不适,就医途中疾病加剧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律师办案核心工作

1.证据收集与固定:代理律师向公安机关调取调查笔录,收集某某学院出具的证明、学生获奖证书、导航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陈XX事发前仍在为学生提供线上辅导,处于工作状态,凌晨驾车外出系前往医院就医。

2.法律适用与论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结合出差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特殊性,提出外派出差期间24小时均属工作时间、宿舍为工作场所合理延伸、就医途中为工作场所进一步延伸的核心观点,论证陈XX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3.庭审抗辩与质证:庭审中针对被告证据的瑕疵展开质证,指出被告未对陈XX发病时间、驾车外出原因等关键事实进行调查,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从事实和法律层面驳斥被告的答辩意见,强化委托人的主张。

法院裁判观点

1.被告作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陈XX事发前是否在宿舍从事相关工作、深夜驾车外出是否因突发疾病就医等关键事实。

2.上述关键事实直接影响陈XX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条件,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

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办案价值体现

1.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出差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特殊性,精准提炼出外派期间工作时间及场所的延伸认定这一案件核心争议点,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专业证据梳理与论证:通过全面收集、梳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专业的法律论证,有效支撑委托人的诉讼主张。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社保部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不利情况下,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的法律途径,成功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为委托人争取到重新认定工伤的法定权利,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本案诉讼,指出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工伤认定职责,彰显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监督行政行为的重要作用。


代伟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1500120********10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