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就医途中身故,律师助力撤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案件概述
案件编号:(20**)渝01**行初4**号
代理律师:代伟律师等,北京XX
委托人:陈XX等
被诉主体:重庆某某区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重庆某某区某某职业培训学校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基本事实
陈XX系重庆某某区某某职业培训学校技术老师,受单位委派至重庆市某某区的重庆某某保护职业学院授课,授课期间居住在该校宿舍,2020年11月10日授课后返回宿舍。
2020年11月11日2时18分许,陈XX驾驶车辆在某某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发现在车内死亡。经司法鉴定,其死亡原因为心肌炎致急性心力衰竭,车祸为死亡诱发因素;交警部门认定陈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1月,第三人向重庆某某区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21年4月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陈XX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陈XX近亲属不服该决定,委托北京XX代伟、蒋XX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核心争议
原告(委托人)及代理律师主张
1.陈XX受单位外派出差授课,外派期间24小时均属工作状态,授课校园及宿舍为工作场所及合理延伸,其凌晨驾车外出系因身体突发疾病前往医院救治,就医途中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2.陈XX事发前因带学生参赛,需随时线上辅导答疑,事发当日凌晨驾车导航目的地为医院,系突发疾病后紧急就医,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
3.被告作出不予认定决定时,未调查陈XX具体发病时间,未考虑其突发疾病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辩称
1.陈XX死亡原因为心肌炎致急性心力衰竭,非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事故伤害情形;其并非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XX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心肌炎发作系凌晨疲劳驾车及车祸惊恐情绪所致,与工作无关联性。
第三人述称
陈XX居住在教学区域宿舍属工作场所,事发前需为参赛学生线上辅导,出事时间属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阶段;其在工作场所感到不适,就医途中疾病加剧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律师办案核心工作
1.证据收集与固定:代理律师向公安机关调取调查笔录,收集某某学院出具的证明、学生获奖证书、导航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陈XX事发前仍在为学生提供线上辅导,处于工作状态,凌晨驾车外出系前往医院就医。
2.法律适用与论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等规定,结合出差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特殊性,提出外派出差期间24小时均属工作时间、宿舍为工作场所合理延伸、就医途中为工作场所进一步延伸的核心观点,论证陈XX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3.庭审抗辩与质证:庭审中针对被告证据的瑕疵展开质证,指出被告未对陈XX发病时间、驾车外出原因等关键事实进行调查,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撑,从事实和法律层面驳斥被告的答辩意见,强化委托人的主张。
法院裁判观点
1.被告作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陈XX事发前是否在宿舍从事相关工作、深夜驾车外出是否因突发疾病就医等关键事实。
2.上述关键事实直接影响陈XX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认定条件,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不足。
3.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判决撤销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律师办案价值体现
1.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出差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特殊性,精准提炼出“外派期间工作时间及场所的延伸认定”这一案件核心争议点,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2.专业证据梳理与论证:通过全面收集、梳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专业的法律论证,有效支撑委托人的诉讼主张。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社保部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不利情况下,律师通过行政诉讼的法律途径,成功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为委托人争取到重新认定工伤的法定权利,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本案诉讼,指出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的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工伤认定职责,彰显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监督行政行为的重要作用。
代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