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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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音玻璃挡不住噪音?开发商被判强制整改!——从一起商品房噪声超标案看购房者权益保护”

发布者:代伟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26日 714人看过 举报

2025-05-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地产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购房者冉某。冉某因所购房屋存在噪声超标问题,起诉要求地产公司采取整改措施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冉某关于噪声整改及鉴定费用的诉求,驳回逾期交房违约金请求。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鉴定标准错误、整改责任无依据"等理由提起上诉。

核心争议焦点

  1. 案涉房屋噪声是否超标(新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适用问题);

  2. 地产公司是否应承担整改责任(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的界限);

  3. 鉴定费用承担是否合理。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

  1.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

    • 地产公司需在30日内采取整改措施,使房屋噪声达到国家标准(开窗情景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限值,关窗情景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限值);

    • 地产公司承担鉴定费3万元;

    • 驳回冉某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求。

  2.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地产公司负担


办案过程

  1. 事实查明

    • 法院通过司法鉴定(2024年检测报告)确认房屋噪声超标,且超标状态持续至二审阶段;

    • 认定地产公司虽采取隔音玻璃、绿化带等措施,但未达到法定噪声限值要求;

    • 查明金兴大道(噪声源)建设早于案涉小区,地产公司作为后建方负有法定防治义务。

  2. 法律适用

    • 采用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如GB3096-2008、GB50118-2010)作为噪声达标依据,否定地产公司主张的"旧标准适用"观点;

    • 援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7条,明确地产公司作为建设方的持续防治义务,不因合同无约定而免除;

    • 认定竣工验收合格仅为初步证据,不能对抗实际噪声超标事实。

  3. 程序处理

    • 对地产公司二审提交的"隔音屏施工证据"仅作真实性认可,但因其整改未完成且费用自担,未采纳其"中止审理"请求;

    • 维持一审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认定(因房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符合合同交付条件)。


点评

  1. 裁判亮点

    • 标准适用精准:明确噪声防治应以交付时现行标准为判准,否定开发商"法不溯及既往"的抗辩,维护国家标准执行的统一性。

    • 责任划分清晰:区分合同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指出开发商对"先路后房"噪声问题的持续防治责任,避免以合同条款规避法定环保要求。

    • 证据审查严谨:对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如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持审慎态度,优先采信司法鉴定及政府部门委托检测结果。

  2. 社会意义

    • 确立"后建开发商需确保噪声达标"的裁判规则,对城市交通干线周边房地产开发具有警示作用;

    • 强调消费者环境权益不可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推动开发商落实实质降噪措施。

  3. 建议延伸

    • 开发商应在规划阶段充分评估噪声风险,避免依赖"形式合规"的验收程序;

    • 购房者需注意留存噪声超标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侵权事实。

总结:本案通过严格适用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法,平衡了房地产开发与居民健康权保护,对同类纠纷具有示范价值。


代伟律师先后任职于大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深谙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流程、管理模式与决策逻辑,具备跨体制、多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1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1500120********10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