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代伟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6日 26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代理律师:代伟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理由如下:原告于2016年12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从事技术工,每月工资7500元按时发放,现金方式领取,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17年6月6日,原告工作时受伤,但被告没有支付原告任何赔偿。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JZ公司辩称:1、原告于9月11日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10月16日才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劳动仲裁裁决已经生效,按照规定,应当驳回起诉;2、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不是被告招用,也不受被告管理,被告的规章制度也不适用于原告,被告不向原告发放工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举证质证情况如下:
1、原告:被告项目部开具的证明,证明原告自2016年12月开始在被告处施工,是被告的工人,并发生左眼受伤的事实。
被告:盖章没有经办人员签字,也没有落款日期;且盖章不是被告公司的章,是项目章。
2、原告:医院病案,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受伤治疗的情况。
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予认可,病例不能证明原告受伤的地点、时间,更不能证明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3、原告: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起诉合法。
被告:证明经过仲裁委认定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原告陈述其受案外人腾某管理与安排,并由腾某支付工资,腾某也非被告公司员工,相反原告陈述案涉工程是由另外两人合伙承包,与腾某是朋友关系,所以由腾某管理工人。该陈述与被告并没有联系性,不能表明与被告已建立劳动关系。而原告陈述其工资按天计算,每天280元,该结算方式也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工资结算方式不相符合。原告不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被告制定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原告,被告亦不向原告支付工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劳动关系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支配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另一方接受管理安排并提供劳动,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所以驳回原告的诉求。
在劳动关系举证过程中,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上下班打开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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