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1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赤壁XX民初字第00087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审判员B、陪审员C组成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3月相识,200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10日生育一子A甲,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忍受不了便外出打工,至今已有三年多与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为此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二人无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 2、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A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3月相识,200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9月10日生育一子A甲,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忍受不了便外出打工,被告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二人多年没有联系,原告以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来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二人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A和被告B由于感情不和,二人长期分居,应认定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婚生子A一直随奶奶生活,奶奶愿意代A抚养,以维持随奶奶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A和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A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400元支付被告抚养费直至婚生子成年,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钟声 陪审员B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