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5日 16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如下:
2012 年 5月 12日,潘XX因在XX工业园搞房地产开发 (家园小区)需要,购买吴XX在XX派出所对面房屋和空地基,双方签订还建协议,潘XX补偿吴XX和其儿子吴XX之子房屋三套,另补偿门店二间及现金 6 万元(已给付 )。后房屋三套和门店二间也已交付。2018 年11 月 19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家园小区还建房由潘XX包办房产证,土地证是六户共证,所有费用由潘XX负担;如确实无法办理,每套补偿吴XX 2 万元,共四套 (含门店二间算一套)。2021 年2月 10日,潘XX向吴XX出具协议,因潘XX与吴XX就家园小区四套房子办证未果,再补七楼房屋套作价 5 万元,另下欠 3 万元,在年底付清;潘XX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费用由吴XX承担。
本院认为,吴XX将自已所有的房屋及基地交给潘XX搞开发,潘XX补偿给吴XX还建房屋及部分现金,双方系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关系,其还建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成立、有效。潘XX应当依协议约定支付吴XX办证费用折价款,潘XX支付该费用后其仍有协助办证义务,但办证费用由吴XX自己负担,故本院对吴XX请求支付 3 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潘XX支付原告吴XX 30000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