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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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作期间不慎刺伤眼睛构成十级伤残,起诉赔付82201.88 元

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5日 5995人看过 举报

2023-01-05

律师观点分析

2016 年元月份,被告A生态园公司成立后,租赁了大路乡新桥冯村的土地进行开发。原告作为当地村民,被告请其做事。2021 年 3月 21日,被告安排原告与案外人阮XX、焦XX、张XX、阮XX一起为其收铁丝网。原告在收铁丝网时不慎被铁丝扎进眼睛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安排人员将原告送往人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转到人民医院救治,原告住院治疗 11天,共花费 19934.74 元费用。原告吴XX的伤情于 2021年 12月14 日经通山县人民医院法医鉴定所鉴定: 吴XX左眼角膜裂伤并斑翳、虹膜裂伤缺失、外伤性白内障并晶体缺如,分别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 14%;休息 120 天,护理 40 天,营养 40天;医疗费以实际治疗发票为准。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给付医疗费 20000 元。因被告未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根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结合本案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参照湖北省统计局官方网站 2021 年发布的 2020 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计算,原告吴XX的各项损失为: 1.医疗费 19934.76 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 11 天x100 元=1100 元;3.伤残赔偿金 40278 元/年x14x0.14=78944.88 元;4.护理费 49572365x40天=5432.55 元;5.营养费 15x 40元=600元;6.误工费 45443365x120天=14940.16 元;7.鉴定费 1800 元;8.交通费,本院酌定2000元:9.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酌定 3000 元。以上合计127752.35 元。

判决如下:

由被告湖北A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XX支付赔偿款人民币 82201.88 元。

律师名:吴武林 执业律所: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2201110564109 执业年限:15年 个人简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1421220********0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