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5日 7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
上列当事人因体检费、年休假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于 2020 年5月20 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依法受理,现已处理终结。
查明:
申请人2018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在被申请人单位从事巡检岗位,月均工资为 2748 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关系等产生争议。
2021年4月30日上午,本委依法组织仲裁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
申请人杨XX于 2018年5月3日到被申请人公司上班,从事巡检员工作,申请人离职前月均工资为2748.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势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5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
本委认为:1、申请人杨XX于2018年5月3日到被申请人公司上班,从事巡检员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考动关系存续时间段应为2018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
栽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96.00 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