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5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黄XX因需资金周转,多次找原告李XX借款原告李XX自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多次通过个人及公司账户向被告黄XX转款。经双方结算,被告黄XX于2017年5月1日向原告李XX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XX现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月利息贰分,2017 年12月 30日前还清总利息,黄XX”。同日,被告黄XX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李XX借款月利息壹佰零柒万叁仟元整,黄XX,2018 年 5 月份还清。”。因被告黄XX未按约定还清借款,于2021 年 10月 18 日向原告李XX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XX本金捌拾万元,利息伍拾万元整合计壹佰叁拾万元整 (1300000 元),2022 年春节前付伍拾万余款于 2023 年付清。前期借条保存,如期还款前期欠条全都作废,未按时还清,前期借条有效,借款人: 黄XX。”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即以诉请理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XX提供了被告黄XX出具的借据并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予以证实,双方已构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黄XX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张被告应还借款本金为 120 万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对 2021 年 10月 18 日重新出具的借条并无异议,双方约定的最后还款时间为 2023 年,但被告黄XX以其实际行为构成了预期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黄XX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本案被告黄XX应偿还的剩余借款本金,本院依法确认为800000元。关于借条中约定的利息 500000 元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双方最初的借款时间及借款金额计算,该利息约定并未超出当时法律及司法解释保护的利息范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
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 800000 元及利息 500000 元,合计 130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