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7月30日,王某春以预售自建房屋为由向王某贵预收购房款50000元,并向王某贵出具收条。收条中载明:今收到王某贵购房款五万元整。收款人王某春。王某贵在交付50000元预付款后,见王某春自建房屋迟迟无果,遂要求其返还预付款50000元。王某春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贵购房预付款50000元。
律师观点: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原、被告间的纠纷发生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此本案案由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双方在达成买卖房屋的合意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被告在收取购房预付款至今已七年有余,且未能交付房屋,在此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预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5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吴武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