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2日 10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1,女,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赤壁市,公民身份号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1,系王1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1,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赤壁市,公民身份号码: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公安局,住所地:赤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壁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论代理人本律师,湖北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卢2,男,汉族,1974年11月8日出生,住赤壁市
上诉人王1、卢1因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一案,
不服赤壁市人民法院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1、卢1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撒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撒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子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1、卢1撒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