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7日 8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认定如下:
2011年10月19日赤壁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XX公司签订了一份《赤壁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深圳市XX公司在赤壁项目总投资8.3亿,赤壁市人民政府为其提供XX项目用地331.79亩。2012年3月9日赤壁市人民政府与深圳市XX公司分别授权湖北赤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赤壁市XX公司签订了《赤壁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厂房建设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赤壁经发区管委会负责赤壁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等相关工程的建设。2012年8月5日,赤壁经发区管委会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宜昌XX公司签订了一份赤壁市(中国XX)宇顺赤壁电子玻璃产业化基地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判决结果:
1.归还工程款540227.45元,并从2016年7月26日开始,按日万4之三计算承担欠付工程款利息至欠款本息付清为止,由湖北赤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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