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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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7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被告承揽的工程做不秀钢,历时正常工期工程结束会被告签字认可工程款,但是却不予支付,理由以将工程款支付给合伙人,叫原告找另一个合伙人要,一审法院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安装费款项合计18200元,十五日内必须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