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222民初1694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中国XX支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A与被告中国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程杨仲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苏XX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