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7日 6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团芳(系李某母亲),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水明(系李某表舅伯),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置业公司,住所湖北省通山县。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6)鄂128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除应当认定上诉人
李某欠付被上诉人置业公司购房款30000元的理由成立以
外,其余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变更第一项为上诉人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某置业公司支付下欠购房款30000元,并自2012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万分之0.5支付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依原审判决确定的标准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