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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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汪某、龚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8日 862人看过 举报

2018-07-28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与汪某、龚某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

被告龚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


原告陈某与被告汪某、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与其委托代理人吴武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13年,汪某、龚某在我处购买水泥,下欠货款90290元约定2014年3月底付清,当日汪某向我出具欠条。此后被告一直不支付此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下欠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汪某、龚某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3年,汪某称承接了某商业诚的水泥路面施工工程,向陈某赊购水泥,双方在2013年5月7日结算,汪某欠水泥款130000元,汪某当即出具了欠条,同年8月6日,双方再次结算,汪某共计下欠水泥款190290元,汪某在之前的欠条下方注明合计欠款190290元,8月底龚某向陈某汇款100000元。此后陈某多次向汪某和龚某催讨余款90290元,2014年1月25日,汪某在欠条下方注明还款日期为2014年3月底。

同时查明,汪某与龚某于200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汪某下欠原告陈某水泥货款已经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日期,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被告汪某理应按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支付下欠货款,逾期付款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被告汪某和龚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汪某所下欠的货款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对原告陈某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汪某、龚某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与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被告汪某、龚某共同支付原告陈某水泥款9029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计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不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元减半收取为1030元由被告汪某、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XXX,开户行:某银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律师名:吴武林 执业律所: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2201110564109 执业年限:15年 个人简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1421220********0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