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XX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2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系B之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宝,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XX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A以其于2016年7月15日与B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孙 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