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XX公司与赤壁市XX、赤壁市XX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1281行初第1号 原告:云南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790258283E,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楚雄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赤壁市XX,组织机构代码:01134634-9, 地址:赤壁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A,赤壁市工商局法规股股长(一般授权), 被告:赤壁市XX, 地址:咸宁市赤壁市河北XX, 法定代表人:A,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XX公司诉被告赤壁市XX、赤壁市XX不服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子琼 审 判 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赟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