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xx、B故??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2刑终30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住赤壁市,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女,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住赤壁市,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A,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初中文化,经商,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18日因一审所判刑罚执行完毕而予以释放,
辩护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湖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XX*号润芳花园,
法定代表人:A,XX公司董事长,
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鄂1281刑初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A、B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询问了上诉人,核实了全案证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赤壁市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未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且所鉴定的被害人受损财产范围与实际财产损失存在明显差异,故原审判决据此认定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刑初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
二、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发回赤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A
审判员 陈荣
审判员 B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C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