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0年9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月18日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26日生女A,双方因婚前完全缺乏了解,系草率结婚,婚后又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把我当成他家中的摇钱树,没有让我过安静的日子,迫使我们长期分居生活,现实在与被告无法沟通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A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A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吴XX于2010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经充分了解即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6日生女A甲,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等因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缺乏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双方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原告A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吴XX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A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虽因性格不和等因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导致夫妻间的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理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原告A请求判令与被告吴XX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吴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A负担
吴武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