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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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A离婚纠纷:因相处时间短暂,法院调解不予离婚

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78人看过 举报

2020-06-30

律师观点分析

2010年9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月18日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9月26日生女A,双方因婚前完全缺乏了解,系草率结婚,婚后又因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把我当成他家中的摇钱树,没有让我过安静的日子,迫使我们长期分居生活,现实在与被告无法沟通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A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A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吴XX于2010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未经充分了解即于201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6日生女A甲,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和等因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缺乏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双方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原告A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吴XX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A承担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虽因性格不和等因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导致夫妻间的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理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原告A请求判令与被告吴XX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吴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A负担

律师名:吴武林 执业律所: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2201110564109 执业年限:15年 个人简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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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220********09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