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1281民初404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02年正月原告A与被告何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底举行婚礼,婚后生育小孩后,家庭负担加重,家庭事务繁多,双方因此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吵得厉害时何某甲就会对A进行殴打,有时还会损坏家庭财产,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A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与被告B甲离婚, 被告A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2年正月原告A与被告何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赤壁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何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有过争吵,于2016年2月起至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此,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何某甲离婚, 本院认为:A与何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不久即登记结婚,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各方均应多体谅、理解对方,加强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共同生活中的矛盾,共同营造、维护和谐幸福家庭,因此,A要求与B甲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何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余日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