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1281民初88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赤壁市XX公司(下称小王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赤壁市XX,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 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赤壁市XX,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C、小王子出租车公司、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被告C、D、被告小王子出租车公司委托代理人E、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委托代理人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6日,被告A驾驶两轮电动车载原告由蒲纺家中前往火车站站前路双龙网吧,7时35分许在火车站转盘处与被告A驾驶的鄂L×××××号小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赤壁市XX医院住院1天,后转往蒲纺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共花费医疗费13102.06元,经赤壁XX鉴定,原告构成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4000元,赤壁XX认定被告A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A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A所驾车辆为被告B子出租车公司所有,在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诉请法院责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2182.0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A:医院病历, 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情况, 证据二:医疗费发票, 证明原告医疗费花销, 证据三:摩托车修理发票, 证明车辆损失情况, 证据四:法医鉴定费和后期治疗费清单, 证明原告伤残产生的费用, 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 证明原告鉴定费用, 证据六:责任认定书, 证明原告无责, 证据七:驾驶证、行驶证, 证明被告具有驾驶行驶资格, 证据八:保险单, 证明事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 证据九:劳动合同、工资表、误工证明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误工损失, 证据十: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交通费用, 经庭审质证,被告A对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对证据一、二、四、六、七、八、九无异议,认为证据三摩托车并非原告所有,原告无权主张,该发票也不能证明是修理事故车辆,证据五司法鉴定系原告单方面委托进行,程序违法,且经查阅病历资料XX,原告不构成伤残同,申请重新鉴定,证据九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盖章,真实性不认可,工资表没有银行流水,没有提供社保的交费记录辅助证明,不真实,原告已到退休年龄对其误工费不予认可,证据十交通费发票存在连号现象,不予认可,被告A和小王子公司质证意见与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相同,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四、六、七、八、九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应予以确认,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具备资质,鉴定A合法,鉴定依据充分,且被告未提供原告不构成伤残的证据,故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证据九经查询原告是受雇双龙网吧,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能提供工资银行清单和社保交费也符合情理,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工资符合赤壁本地的常情,可信度较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交通费发票连号确有虚假,但原告受伤住院,需花费交通费属实,本院酌情认定为520元, 被告A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A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事故车辆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赔偿的部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由其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A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A辩称,1、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2、本案要求赔偿的金额,以保险公司核定为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予以赔偿,如保险公司未理赔的部分,先由车主A和肇事司机共同承担,如其无能力赔偿,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的部分,由A在挂靠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实际车主是A,应将其列为被告, 被告小王子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一份该公司与A签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合同,证明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是A,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没有说明实际车主是谁,不予认可该证据,被告A称不清楚该合同,不予质证,被告A和人保财险赤壁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但车辆的所有人以该车的行驶证登记为准, 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辩称,1、本次交通事故属实,愿意依法理赔,2、肇事车辆未购买不计理赔,根据保险条例,公司有5%的免赔率,3、本案诉求过高,请法院依法进行调解,4、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明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的车辆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有5%的免赔率, 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被告公司内部的文件,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被告A表示不清楚,不予质证,被告A和被告小王子出租车公司无异议, 本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与投保人对保险具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被告A驾驶两轮电动车载原告由蒲纺家中前往火车站站前路双龙网吧,7时35分许在火车站转盘处与被告A驾驶的鄂L×××××号小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赤壁市XX医院住院检查,并于当日转往蒲纺医院住院治疗26天,经赤壁市XX(2016)临鉴字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左内外踝骨折(内固定)致左踝关节功能大部分丧失,构成10级伤残,取出内固定物需后期治疗费14000元或以实际发生额支付,建议误工时间4个月(从受伤之日计算),误工时间2个月(从出院之日计算),赤壁XX认定被告A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A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负责任,A同时查明,被告A驾驶的鄂L×××××号车为被告小王子出租车公司所有,在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未购买不计免赔, 另查明,原告为城镇居民,受伤后住院治疗26天,因本次事故损失100070.06元,其中医疗费13102.06元(被告A垫付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50元*26天)、护理费7336元(31138元/365天*86天)、交通费520元(20元*26天)、鉴定费1310元、后期治疗费14000元、残疾赔偿金54102元(27051元*20年*0.1),误工费8400元(2100元*4月), 本院认为,被告A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B驾驶的鄂L×××××号小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赤壁XX认定被告A、B负事故主、次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合法有据,本院认为被告A、B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失分别负70﹪、30﹪的赔偿之责,被告A驾驶的鄂L×××××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理赔之责,鄂L×××××号车未购买不计免赔,被告人保财险赤壁XX公司辩请扣除5%的免赔率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子出租车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诉请其承担赔偿之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身体受伤致精神痛苦,其请求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3000元,本院根据其伤残等级和赔偿指数酌情认定为2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黄细云保险金82358元(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520元、护理费7336元、误工费8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54102元), 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B的损失赔偿款13798.4元, 三、原告A的其他损失5913.6元由被告B承担,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黄细云5617.92元,余款295.7元由A自行承担,A承担的295.7元与其垫付的1000元医疗费相抵扣,原告A应支付被告B704.3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从应付给原告A的医药费中抵扣并直接支付给被告B,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2341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A负担819元,被告A负担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