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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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1281民初194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不顾家,分居多年为此诉来法院要求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赤壁市XX证明一份,证明××××年××月××日原被告结婚,生育有三个子女,
被告未到庭,送达起诉时答辩,1999年我和原告已分居,二人感情不好,无共同财产,同意离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在赤壁XX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魏X乙,××××年××月××日生育儿子A,××××年××月××日生育儿子A,由于二人性格不和,1999年二人分居至今,二人无共同财产,为此诉来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甲二人性格不合,分居多年,被告A离婚,原告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葛昊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吴武林律师,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加入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优秀的共产党员。擅长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