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赤壁XX民初字第230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赤壁市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