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果园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赤壁XX民初字第203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XX(以下简称果园场) 法定代表人A,果园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果园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果园场之间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仲裁,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