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赤壁XX民初字第1847号 原告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赤壁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XX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XX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书记员D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