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赤壁XX民初字第203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系B之夫,A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其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特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