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赤壁大酒店江春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赤壁XX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赤壁市赤壁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赤壁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A,赤壁大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赤壁大酒店人事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赤壁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大酒店与被告A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赤壁大酒店以法院已受理A提起的诉讼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称对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劳人仲裁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不再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劳动争议,被告曾以不同请求两次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分别作出(2014)第257号和(2015)第21号仲裁裁决,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劳动者A不服(2014)第257号仲裁裁决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对(2015)第21号仲裁裁决无异议,现原告申请撤诉,并对(2015)第21号仲裁裁决不申请撤销,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2015年2月6日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赤劳人仲裁字(2015)第2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撤诉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大酒店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赤壁大酒店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