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赤壁大酒店与A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赤壁XX第371号 原告赤壁市赤壁大酒店有限公司(下称赤壁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A,赤壁大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大酒店与被告A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赤壁大酒店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以其已与被告A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面解决了争议,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大酒店撤回起诉, 诉讼费5元,由原告赤壁大酒店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