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赤壁酒店与A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赤壁XX民初字第01199号 原告赤壁市赤壁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壁酒店) 法定代表人B,赤壁酒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参与调解,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赤壁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理诉讼,代理反诉,代理举证、质证,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酒店诉被告A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酒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赤壁酒店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