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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鄂赤壁刑初字第00169号 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因本案于2014年5月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A在家中二楼睡觉时,其父A甲多次来敲房门要被告人B起床做饭,被告人A开门时将B甲撞倒并摔到楼下,被告人A下楼在自家后院找到B甲后,A拿扁担殴打被告人B,被告人A将B甲打倒在地并用砖头朝B甲的头部、胸部击打数下,随后将A甲掩埋在自家后院内的沙堆中,经鉴定:A甲系被带有棱边、棱角的钝器(如砖头)打击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B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列举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A乙、A丙、余某某、C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D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系限制责任能力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主观上没有打死自已父亲B甲的直接故意,又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A在自家二楼睡觉时,其父亲A(本案被害人,殁年73岁)多次来敲房门,叫被告人A起床做饭吃,被告人A十分不耐烦,起床开门时与其父A甲发生口角,并将其父推了一下,A甲不慎头撞到墙上并从二楼楼梯口摔倒一楼,被告人A下楼在自家后院找到父亲B,见其手里拿了一根扁担,接着又拿出一根“冲担”(两头有铁尖,系农村挑谷用),被告人A便冲上去将B按在后院的沙堆上面用拳头击打B头、背部,见其父挣扎、反抗,便捡起沙堆旁的砖头朝A甲的头部猛击数下,又用砖头连续击打乔某甲的背部,直至A没有动弹,便将沙掩盖在A身上离开现场,当日早晨,A的侄儿B因晚上听见叔叔A家吵架,便到A甲家来察看,不见叔叔A,后在后院发现A甲被埋在一沙堆内,人已经死亡,A乙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将被告人A抓获归案, 2014年5月7日,赤壁市XX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乔某甲系被带有棱边、棱角的钝器(如砖头)打击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14年5月23日,湖北省XX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A为情感性精神病,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户籍证实能够证实被告人A的身份; 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A系抓获归案; 三、证人B(被告人A的堂兄)2014年5月5日证:今早上7点左右,我到叔叔A家去,因为今天凌晨3点左右,听到他家有打架的声音,像这种情况我已经习惯了,今天我还是不放心,去后楼上楼下不见人,我弟弟A、弟媳B看到他家后院的沙堆是新的,说莫是埋在XX里面吧,我们把沙子扒开,见我叔A甲埋在里面,人已经没什么救了,我不敢动,怕破坏了现场,我马上报了警, 证人A(被告人乔进的哥哥)2014年5月8日证:我父亲乔某甲的脾气火爆,神经有点不正常,发病打我母亲,弟弟A也一样,我母亲受不了,后来喝药自杀了,我弟乔进经常打我父亲,有时拿刀去砍父亲,有时将父亲打得很厉害,我们曾经要父亲搬出来跟我们住,他不肯,说A没人管, 证人余某某证:乔进油菜籽开花时发病,发了病到处乱跑,再就是打他父亲A,我们闲聊时对他说“你再打你牙(方言父亲之意),我们把你捆起来!” 证人A证:我们与乔进家是隔壁邻居,5月5日凌晨3点听到乔进与他父亲吵架吵得蛮凶,听见乔进说“你为什么打我,我是你儿子,你连儿子都不要,我就打死你,打死你个疯子儿,打死你A,把你活埋他!”只听见A甲“哎哟、哎哟”的呻吟声,早上我对A的侄子B说“你们去看一下(指A)有没有伤到那里,”A甲平时精神也有点不正常,他儿子A十几岁开始,季节性发精神病,经常打他父亲,这次发病有半个多月了, 证实被告人乔进患有精神病和经常打他父亲A的证人还有王某某、B、王某某等, 四、被告人A供述:2014年5月5日凌晨,我在家二楼睡觉,我父亲A用手捶门说起来弄饭吃,我说天没亮吃什么饭,一会他又来捶门,我烦不过,他拿“冲担”说要戳死我,我就在后院那里把我爸爸按倒在沙堆上,先用拳头打他头部,他反抗,我又用砖头打他头部、腰部等部位,大概有半个小时左右,我看到我爸爸不动了,不再反抗了,他没有说话,可能是死了,我将他埋在沙堆里我就走了, 五、赤壁市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查笔录、现场照片,能够证实乔某甲死亡后被埋沙堆的情况;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乔某甲系被带有棱边、棱角的钝器(如砖头)打击头部致其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的事实, 六、咸宁市XX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死者A甲家后说砖头上地面血迹、乔进长裤上血迹的DNA分型与A乙(死者侄儿)的DNA分型相同,似然比为6.670×XX, 七、湖北省XX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A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A没有打死自已父亲的直接故意的辩解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A系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D
吴武林律师,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加入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优秀的共产党员。擅长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