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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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赤壁XX民初字第0064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任审判,于2014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自2012年以来,我应被告的要求,向其经营的好客华联超市供货,到2014年4月份,被告尚欠我货款31350元,超市现已关门停止营业,被告避而不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好客华联超市出具的欠货款证明一份, 证据2、原、被告的营业执照、个体信息及赤壁市法院(2013)鄂赤壁XX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被告A辩称,我与原告系代销模式,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欠货款证明非财务公章,实属无效;原告及其下属于2014年4月21日的抢货行为,造成我方损失,2014年5月2日,原告及其胞弟A等强行在我超市拿走现金1990元,并强行关闭我方超市,造成我方重大损失,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收条一张,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收条真实性予以确认, 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A系赤壁市XX业主,被告A系赤壁市XX个体业主,原告A为该超市饮料类商品供货商,2014年4月21号,原告得知被告的超市因经营不善即将关停,便找到超市主管A,经其同意办理了退货手续,4月22日,双方办理了结算手续,A代表超市出具了证明,内容为:截至2014年4月22号好客华联欠供货商A货款31350元,并加盖了赤壁市好客华联超市公章,不久该超市关停,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其货款,2014年5月2日,原告A与另四位供货商收取了超市营业款1990元,原告同意扣减其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经营赤壁市XX期间,原告系其供货商,双方尽管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有送货单、收货结算单等,结合当地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双方经结算,超市尚欠原告货款,超市的业主为被告一人,现超市业已关停,所欠货款应由被告偿还,双方结算后,原告收取的款项应予抵减被告所欠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B货款29360元,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为267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B
吴武林律师,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加入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优秀的共产党员。擅长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