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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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武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1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1281民初60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委托代理人B,赤壁市XX所长,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A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A、B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A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08年10月1日被告A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被告A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字,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每日按照50元计算利息,被告借款之后只支付了部分利息(包含2015年6月的2000元一起,利息大约给付了1万元),对于差欠的10万元本金及到期利息经原告找两个被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的财产权,依法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0万元及利息, 原告A为支持其诉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借条,证明被告A于2008年10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被告A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 被告A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书面证据材料, 被告A辩称,是其妹妹A找原告借的款,当时她们一起到我家要其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其他的事情不要被告A管,对于借款的用途及利息有无约定,其不清楚情况,被告A因欠债太多,出外躲债,家人均无法联系到她,之后因原告多次找被告A催讨该款,A已经陆续归还了原告14000元, 被告A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A收条三张,证明被告A陆续代替被告B归还原告借款14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上述原、被告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A于2008年10月1日向原告B出具借条:今借到现金拾万元整(100000),被告A在该借条右下角加注:担保人:A,该款经原告A向被告B催讨,被告A陆续支付原告B人民币14000元,其中12000元由原告A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人民币的金额,对于上述款项,原告A主张是作为10万元借款的利息收取的,同时其主张被告A向其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每天50元,被告A则抗辩称,该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其归还的是借款本金,双方据此形成本案的争执焦点之一,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对于借款事实不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A对于其担保事实亦不持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A对于由被告B向原告出具借条所借的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A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依法有权向被告A追偿,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损失应否支持,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借款双方存在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同时,对于被告A已经返还的14000元应当认定为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应当从原告所主张的返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B的借款86000元, 二、被告A对于上述借款86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 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吴武林律师,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2010年加入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优秀的共产党员。擅长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咸宁
  • 执业单位: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1220********0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