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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型诈骗犯罪及辩护技巧全解读

作者:丁大龙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8次举报


  不同于小说电影,绝大多数犯罪都是普普通通的事件激化而成,比如蹭了车之后不冷静下车打一架,两口子吵架失手打伤,邻居吵嘴激化等等。像福尔摩斯、柯南里那种精心筹划布局杀人的几乎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连环杀手,其引人注目的地方也往往是社会危害性,而非其作案手段有多么精妙。

  所以,大多数犯罪案件都不会是传说中的高智商犯罪。诈骗犯罪相对来说是比较高智商的了,伪造高官贵胄身份骗生意人的和那些向老头老太太卖保健品和网聊卖期货的都是很艰难的,相比于智商,更需要的是耐心,那是真刀真枪地与受害人斗智斗勇地生骗。这里面需要的沟通技巧和心理学知识真是需要刻苦磨练才能获得的技术。

  但今天我要给大家介绍一种新型诈骗,简单来说,就是到租车公司租下别人的汽车,然后转手卖掉。没错,就这么简单。这种诈骗略有些,怎么说呢,用无趣形容可能更贴切一些。相比于那些需要通过沟通来取得他人信任的技术流,这种诈骗有些偷懒,也有些让人哭笑不得。

  租车用的全部是真实身份信息,正式签订租车合同,拿到车之后找个地方把车子拆解改装,或者就直接拆掉GPS定位装置活活卖了。卖钱也不多,一辆20万左右的车,转手的话八九万就卖掉了。

  就是很多这样的行为最后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租车公司自己有处理这种事情的方法,很多时候自己处理掉了也就算了。一般开展租车业务的公司都会有专门的拖车员。当发现有人到期不付租金时,直接定位到车辆所在地,然后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回来挽回损失。由于租车人往往用的都是真实身份,即使GPS定位系统被拆除,找到车辆也不难。以上手段都无法把车找回的话,没办法就只能报警了。

  这种犯罪的辩护思路也是比较多的。

  一、无罪辩护

  这种犯罪做无罪辩护的空间不是太大。正如我上文讲的,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让他人交付财产。但租车行为中往往适用的都是真实身份,只要按时缴纳租金就是在履行租车合同,必然是无罪的。

  即使实施了一些侵占财产的行为,比如拆解车辆、拆除定位仪等,只要租车公司能够及时把车子追回,财产没有损失,一般也不会选择报警。买车的人内心里都是明知车子是赃车的,所以即使车子被租车公司拖走,他们也最多找骗子要自己的钱,同样不会选择报警。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的时候,走司法途径毕竟不是最优选择。

  真正报警且走到法院阶段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车子已经成功卖掉,而且租车公司完全找不回车子,财产受到很大损失。对于这种情况的话,除非证据中存在问题被排除,做证据不足无罪辩护之外,往往没有多少无罪辩护的空间。

  二、罪名辩护

  这种犯罪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既有诈骗罪也有合同诈骗罪。目前的司法实务之中以合同诈骗罪定罪较多,但也有以诈骗罪定罪的。

  笔者以“安徽省、2018、一审、刑事、诈骗、汽车租赁”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中搜索到48个案例,其中有部分是与汽车租赁无关的,比如有一个案例中是被告人开着租赁来的汽车到某某地去。有效的案例大概有三十多件,其中认定为合同诈骗的为大多数,仅有四五起以诈骗定罪。

  这几起诈骗罪有一个共性,就是这里的受害人是买车的人。比如歙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朱九成诈骗案,被告人就是隐瞒车辆是租赁来的事实,将车子卖给受害人张某,骗得人民币39590元。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是差距很大的。仍以安徽省为例,诈骗金额5千-5万之间三年以下,5万-50万之间三到十年,50万以上十年以上。合同诈骗金额2万-10万之间三年以下,10万-100万之间三到十年,100万以上十年以上。所以不同罪名对最终量刑还是影响很大的。

  这种案件的受害人应该是汽车租赁公司。买车的人如果不明知车子是赃车,以合理对价购买,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是属于善意取得,本身不会有什么损失。如果买车的人明知自己支付的价格与车子的实际价格完全不匹配,不属于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车子所有权,但其本身与诈骗犯串通购买,损害汽车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其支出金额也很难说是受害金额。更有甚者,如果他们明知是赃车仍然购买的话,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所以,如果一个案件中认定受害人是买车人,按照诈骗定罪,是可以往合同诈骗罪方向进行辩护的。

  三、量刑情节辩护

  量刑情节一般的有从犯、未遂、自首、坦白等,但这些并不一定会具备。这里重点讲一下金额的问题。诈骗罪作为数额犯,犯罪金额必然也是定罪情节。但一般能到法院阶段的,肯定是达到定罪标准的,所以这里就把金额作为一个量刑方面的情节来进行讨论。

  简单来说就是犯罪金额有没有可能降低一些,尤其是犯罪金额靠近量刑升档的临界点的时候,金额辩护更加重要。

  这种犯罪行为的对象是租赁的汽车,租赁的汽车必然是旧车,因此,犯罪金额只能是鉴定出来的金额。所以,这样的案件卷宗中必然会有一份价格鉴定意见。既然是鉴定出来的价格,就是有可能出现偏差的。

  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等等。

  价格鉴定是一种估价,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鉴定公式来估算出的一个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本身并不是客观的。

  现在价格鉴定通用的方法一般是成本法,公式为:认定价格=重置成本总和×综合成新率。

  重置成本=市场价格+市场价格/(1+增值税率)×车辆购置税率

  综合成新率一般采用使用年限法确认其使用年限成新率,并结合价格认定标的车型、配置、已使用时间、已行驶里程、实际用途、工作条件及基准日实际使用状态、维护保养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通过以上方法,相信大家能看得出来,刑事案件中的价格鉴定意见是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证据,里面很多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比如这个车是否经历过重大事故等等。在诈骗物品犯罪中,价格鉴定意见是一个容易发现问题的辩点。

  刑事案件并不是完全正确、不会出问题的。

  以上就是笔者办理该类案件的一些经验总结,但刑事辩护服务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服务,律师应该根据具体案情设计出最合适的也最容易有成效的辩护策略。如我之前一个租车诈骗案件,总金额20余万,我的当事人是从犯,犯罪未遂,一直取保,我就建议他认罪悔罪,做量刑辩护,最终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

  我发现真的有很多人张口就来,认为律师是为犯罪的人开脱洗白的,其实很多时候律师为当事人全面分析案情及走向之后,展示各种辩护策略及结果,当事人反倒更容易在全面评估案情的前提下自愿认罪。

  律师最大的职责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是正义的质检员。所以奉劝某些人,不懂就去了解一下,不要乱说,有时候真的会替那些人不好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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