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对之前的规则进行了多项重要调整。下面我将通过一个表格梳理主要变化,并提供一些关键点的说明:
| 方面 | 2015年旧解释(2021年修订) | 2025年8月26日新解释 | 核心变化与影响 |
| 入罪标准 | 2015年旧解释设置“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的明确入罪数额标准。 2021年修订时删除该规定,改为情节入罪。 | 破除“唯数额论”,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数额较小但上游犯罪性质恶劣、财物性质特殊、行为危害性突出的,可定罪; 数额较大但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危害较小的,可不起诉或免罚。 | 新解释相比于旧解释入罪标准更灵活:不单看数额,更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整体评价。避免了机械司法,打击更精准。 |
| 情节严重量刑标准(升档至3-7年有期徒刑) | 单独条件即可升档: 1、不区分上游犯罪类型,只要掩隐金额超过“十万元”即可升档; 2、掩隐十次以上,或者掩隐三次以上金额超五万; 3、掩隐特殊性质财物,比如通信、国防、救灾等款物超过五万; 4、掩隐导致犯罪无法查处并造成财物无法追回情节严重; 5、严重影响上游犯罪追究的。 | 首先,要“数额+情节” 双重满足才可升档。 其次,区分上游犯罪类型设置不同数额标准: 1. 上游为盗窃、诈骗、抢夺等普通侵财犯罪:五十万元。 2. 上游为非法采矿、职务侵占等定罪量刑标准较高的犯罪:五百万元; 情节详见新解释第五条 | 新解释解决了量刑不协调问题:避免下游犯罪量刑超过上游犯罪的“倒挂”现象,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 “明知”的认定 | 未明确强调慎用推定 | 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 防止不当扩大打击:要求更严谨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特别是对于仅提供银行卡、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的底层人员。 |
| 从宽处罚情形 |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 在旧解释基础上,新增一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 鼓励追赃挽损:引导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
| 犯罪手段的界定 | 对“其他方法”的界定不够明确 | 明确“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均可能构罪,并列举了如居间介绍买卖、提供资金账户、跨境转移资产等多种方式。 | 严密刑事法网:应对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形变异的形势,让各种新型洗钱行为无处遁逃。 |
几点补充说明
关于新解释的“数额+情节”模式:新解释规定,要升档法定刑,不仅要达到五十万、五百万的数额标准,还需同时具备一定情节,如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的实际危害后果等。这再次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原则。
关于从宽处罚:新增的从宽情形,旨在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追赃挽损,即使该配合行为尚不构成立功,也可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这对于挽回被害人损失有积极意义。
总体而言,2025年的新司法解释呈现出“该严则严,该宽则宽”的特点:
1.、“严”在:严密刑事法网,应对新型犯罪手段;对危害性大的行为坚决定罪处罚;重点打击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2.、“宽”在:破除“唯数额论”,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对主观恶性小、作用次要、危害不大的行为人(如某些处于犯罪链末端的“卡农”等)慎用刑罚;鼓励积极配合、追赃挽损,给予从宽机会。
这些调整旨在使司法实践更精准、更公平,更好地适应当前犯罪形势的变化,并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