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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持刀杀人案的刑事责任全解读

作者:丁大龙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3次举报

  10月6日晚,宁波市北仑区发生了一起恶性持刀伤人案件,目前该案已造成3人死亡,15人受伤。宁波公安局的北仑分局已经发布了官方通报,以下文章内容全部基于官方通报来进行分析。讲真,这样一个案件,看似简单,但里面牵涉到的定罪问题、并罚问题等,非常复杂。这个案件直接拿去做司考的案例分析题都是完全胜任的。

  要想评价一个人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有一个非常清晰的逻辑顺序,首先是梳理嫌疑人的行为,其次看每一个行为可能涉嫌什么犯罪,然后分析罪数问题,最后确定涉嫌的罪名和最终的刑事处罚。就这么干起来。

  一、行为梳理

  北仑公安分局的通报中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但事实上王某的行为绝对不止故意杀人这么简单。从官方通报可以看出,王某某有这个几个行为:

  1、持刀捅刺陈母致伤;

  2、在陈某家楼下抢劫机动车,开出之后撞死一人;

  3、车辆燃烧后,弃车,逃窜至大海线路口时,持刀致伤2人,并抢走一辆教练车;

  4、逃窜中撞倒9人,持刀致伤5人;

  5、后躲至北仑朋友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个案情比我们想象的可能要复杂的多,绝对不是一个故意杀人能解决的了的。

  二、对各个行为进行定性

  1、捅刺陈母,以王某某购买两把水果刀,跑到人家家里,以及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来看,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

  2、抢劫机动车逃窜,并在逃窜的路上撞死一人。从这里开始,这个案件的定性问题就开始复杂起来了。

  首先,故意杀人之后的逃窜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但这种事后不可罚只能包含毁灭证据、抗拒抓捕、妨害公务等行为,而不可能包含抢劫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一规定虽然与本案情境不完全相符,但可以看出,在实施其他犯罪后为逃窜抢劫机动车的,应该数罪并罚。所以,抢劫机动车应该独立成罪。

  抢劫机动车之后逃窜过程中又撞死一人的,也应该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张明楷在论述抢劫罪的罪数问题时有过这样的论述:

  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互相杀伤的,都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而应实行数罪并罚。(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993.)

  据官方通报,王某某在中午是有大量饮酒的,如果是醉驾逃跑过程中撞死人,是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的。因此,这一行为应该是抢劫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3、逃窜至大海线路口时,持刀致伤2人,并抢走一辆教练车。抢劫罪是包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的,如果是在抢劫过程中持刀伤2人并抢劫一辆教练车的话,以抢劫罪一罪处罚。

  4、驾驶教练车逃窜中撞倒9人,在酒后状态,驾驶抢劫来的机动车,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于危险状态之中,并发生撞伤9人的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问题不大。

  5、再次持刀致伤5人,这种情况如果有人受到轻伤以上伤害的,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王某某有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两个抢劫行为,两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个故意伤害行为。

  三、定罪和量刑评估

  同种数罪只定一个罪名,从重处罚。所以,结合以上分析,王某某最终可能会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1、故意杀人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王某的故意杀人罪有可能会在三到十年之间从重量刑。

  2、抢劫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王某抢劫两辆机动车,且第二次抢劫过程中致两人受伤,不知是否达到重伤,但达到抢劫数额巨大肯定是没有问题的,抢劫罪应该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从重量刑。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目前已致三死十余人受伤,必然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以往类似案例,是很有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4、最后一个故意伤害,致五人受伤,如果有轻伤,三年以下,如果有重伤,三到十年。不过这个怼最终的判决结果影响不是太大了。

  最终数罪并罚,如果各个罪名中没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单个最长刑期以上从重决定宣告刑,宣告刑最长不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一个以上无期徒刑,宣告刑为无期徒刑;

  如果数罪中有一个以上死刑,宣告刑为死刑。

  这家伙基本上是死定了。唯一可能的变数就是看之后会不会有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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