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大龙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4日 8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 年 3 月,被告人张某某与当事人严某某结识,后张某某出面以“以租代购”的租赁方式签订合同先将租赁公司的车子租来,后直接将该租来的车子转卖获利进行诈骗。
因汽车租赁公司提出,签订汽车租賃合同需担保人提供担保,张某某便联系当事人严某某,严某某答应为其担保。
2018 年 4 月 4 日,严某某与几名共同被告一起从江西省鄧阳县开车来到合肥,与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马某见面。张某某以自用为由,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严某某提供担保,几人成功从苏帮贷公司合肥分公司骗取一辆黑色奥迪A6 L型轿车等多辆轿车,经合肥市蜀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车辆总价值在66万左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严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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