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大龙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14日 5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 年年底,被告人庄某某在芜湖认识了做贷款的吴某,二人商议在芜湖开展“零首付购车”业务,后找到芜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认识了该公司业务员宋某。
被告入庄某某找到贷款人后,吴某为贷款人制作在芜湖的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结婚证等虛假证明材料;被告人宋某制作虚假的订购车辆协议和车辆首付款收据;最后由被告人宋某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用高配版汽车价格向中国银行芜湖分行申请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待贷款审批下来后,用贷款购买低配版汽车并办理抵押手续。最终涉案金额180余万。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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