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一篇随笔抛出了几个问题,今天就来回答一下。
第一个问题: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抚养费仅由一方支付,这个约定有效吗?
其实上,这个问题实践中也有几个观点:1、有效,协议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无效,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可再内容上随意约定;3、是一个折中的观点,只要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即协议无效,相反,未成年子女权益未被侵犯,协议有效。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是怎样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抚养费仅由一方支付。但是要注意但书部分,要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否则协议也不被法院支持。
第二个问题:抚养费支付金额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法律其实是老生常谈了,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49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个问题:哪些情形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四个问题:离婚后至起诉前抚养费用要不要付?
笔者认为,根据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可以不用付。双方已经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方承担抚养费,这是法律所允许的。至于女方要求男方以后每月都按照一定标准去支付抚养费,这个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还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女方应该有证据证明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几种情形,认为确有必要调整抚养费支付方式和金额,否则侵害到子女的健康成长。一定要通过诉讼来主张这部分抚养费的话,保存证据就很关键了,建议女方保存孩子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的发票收据或者付款记录,也要提供证据对比和男方的经济实力,以及个人的经济压力。
李曙华律师